(2016)鲁0982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兴泉与被执行人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兴泉,李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971号申请执行人彭兴泉。被执行人李卫东。申请执行人彭兴泉与被执行人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4000元及诉讼费、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过程中,向两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有关执行手续,两被执行人未按传唤时间履行义务,我院依职权未查出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