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锡田与廊坊市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锡田,廊坊市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264号原告:赵锡田。委托代理人:张树亮,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道150号。法定代表人:祁景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锡田诉被告廊坊市中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锡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锡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代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