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宇军与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宇军,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723号原告江宇军。被告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杨忠诚,该××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江宇军与被执行人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启吕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被告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已收原告江宇军商品房房款81.5万元,并从2014年5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的利率向原告江宇军支付利息;履行方式:于2015年7月1日前付清,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另查明被执行人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信息,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吕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朱晶晶执行员 张德利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连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