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于某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于某。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于某刑事罚金一案的(2015)新牧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4日本院移交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牧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于世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