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4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范瑾瑞诉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瑾瑞,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074号原告:范瑾瑞,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元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勇,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范瑾瑞诉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瑾瑞的委托代理人刘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张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瑾瑞诉称: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系一家生产经营香料的公司,被告张勇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至9月间,被告以购买原料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合计15400000元。被告张勇在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上军写明愿意对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却不予偿还。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400000元;2、被告张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张勇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系一家生产经营香料的公司,被告张勇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范瑾瑞自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9月23日分别通过银行汇款和网银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出借款项共计19次累计出借借款本金15400000元,其中5000000元打入张勇个人账户,其余10400000元打入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账户。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借条6张,被告张勇作为担保人分别在借条上书写“本人自愿承担无限责任”、“本人自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字样。现由于被告未能按约定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满足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6张、银行转账单据19张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范瑾瑞实际向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出借借款本金154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单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4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张勇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就各笔借款的保证期间双方未明确约定,原告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在2015年1月期间陆续出借给被告的3笔借款共计10100000元本金,双方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最迟一期为2015年2月23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勇对借款本金10100000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本院对原告该部分债务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请求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瑾瑞借款本金15400000元;被告张勇对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53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范瑾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00元,由被告阜阳市百富安香料有限公司、张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锋审 判 员 季云玲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腾天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