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戴新刚与平顶山市田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新刚,平顶山市田园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戴新刚。被告平顶山市田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洪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新刚诉被告平顶山市田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戴新刚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戴新刚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新刚撤回起诉。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殷丽娜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