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刘学军与郭志强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军,郭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军,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郭志强,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幸福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军与被执行人郭志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刘学军于2016年3月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郭志强给付赔偿款7137.85元,案件受理费38.00元,共计7175.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刘学军与郭志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郭志强于2016年4月开始每月给付1000.00元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瑞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