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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路海涛与陈建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海涛,陈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702号申请执行人:路海涛,男,198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瑶海区。被执行人:陈建芳,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0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陈建芳银行存款305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