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路海涛与陈建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海涛,陈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702号申请执行人:路海涛,男,198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瑶海区。被执行人:陈建芳,女,197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0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陈建芳银行存款305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