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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前进与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前进,李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218号原告李前进,村民。被告李卫东,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前进诉被告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前进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少剑审 判 员  郭耀冬人民陪审员  许 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