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前进与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前进,李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218号原告李前进,村民。被告李卫东,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前进诉被告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前进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少剑审 判 员 郭耀冬人民陪审员 许 方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