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士婷与阳良明、杜则青、阳艺、薛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婷,阳良明,杜则青,阳艺,薛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690号申请执行人刘士婷,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阳良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杜则青,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阳艺,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薛研,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刘士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良明、杜则青、阳艺、薛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2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士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阳良明、杜则青、阳艺、薛研给付标的款122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阳良明、杜则青、阳艺、薛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2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