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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潮州市卫星电视通讯设备厂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潮州市卫星电视通讯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执字第549号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被执行人:潮州市卫星电视通讯设备厂,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法定代表人:张湘明。本院民二庭移送执行被执��人潮州市卫星电视通讯设备厂拖欠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潮州市卫星电视通讯设备厂应交纳受理费人民币22644元。民二庭于2015年12月23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潮州市卫星电视通讯设备厂名下的座落于潮州市三处土地使用权及座落于潮州市的一处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462号案查封,上述土地及原地上建筑物均属政府改造项目的改造范围,现未作实质性的补偿处理,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4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另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它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期间,被��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5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少  庭代理审判员 张  桢  毅代理审判员 陈  丽  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乾华(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