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刘华昌、李长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刘华昌,李长城,李成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1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北路473号,负责人:杜朝宏,该农业银行行长。被告刘华昌。被告李长城。被告李成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告刘华昌、李长城、李成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刘华昌、李长城、李成金已经被原告起诉并判决为由,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华昌、李长城、李成金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华昌、李长城、李成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宏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春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