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小娟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6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小娟,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文盲,经营美发店,户籍所在地海丰县,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叶国志,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小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汕尾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小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小娟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汕尾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道春审 判 员 林泽辉代理审判员 苏智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丽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