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王九成与林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九成,林大伟,刘月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796号原告王九成,男,51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晓飞,赤峰市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大伟,男,41岁,汉族,农民。被告刘月芝,女,38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艳国,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九成诉被告林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7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龙审 判 员 孙思维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