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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王九成与林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九成,林大伟,刘月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796号原告王九成,男,51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晓飞,赤峰市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大伟,男,41岁,汉族,农民。被告刘月芝,女,38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艳国,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九成诉被告林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7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龙审 判 员  孙思维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