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1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牛某某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牛某某,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吕某某申请执行牛某某婚姻纠纷一案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牛某某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牛某某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牛某某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28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牛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