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9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陈洪波与高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波,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9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陈洪波,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留坝县电力局职工,住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高俊,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留坝县自来水公司职工,住陕西省留坝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陈洪波与被执行人高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留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告高俊欠原告陈红波借款28000元,于2014年1月29日前支付6000元,下余22000元于2014年4月1日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高俊主动履行了7000元,剩余21000元案件款本院于2015年执行到位16000元,下余5000元案件款申请人高洪波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后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高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俊于当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高俊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高俊是留坝县自来水公司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并裁定予以提取5000元案件款及前案执行费465元,共计5465元。申请人已从本院领取全部案件款5000元,执行费465元也已入账。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留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夏 立代理审判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陈忠英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