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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18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某诉刘某某吴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刘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1817-3号申请人周某,男,1977年5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84年3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男,1983年11月生,汉族。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二O一六年四月十日作出(2016)豫052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吴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某名下豫EHXX**号小型汽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李福栓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秀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