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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胡焕利、王洪花与胡宗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焕利,王洪花,胡宗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071号原告:胡焕利,农民。原告:王洪花,系原告胡焕利之妻。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均民,日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宗亮,农民,系两原告的二儿子。原告胡焕利、王洪花与被告胡宗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洪花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均民、被告胡宗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原告与被告系父母、子女关系。2012年经河山镇漩沟子村委协调,原告与包括被告在内的三个儿子达成赡养协议,原告的承包地由三个儿子耕种,三个儿子每年支付两原告1000元赡养费。被告只给付原告2012年的赡养费1000元,以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2.2亩承包地。被告辩称:我认为涉案土地面积与事实不符,实际应该是西岭0.86亩,南岭东沟是0.78亩,这都是土地册上登记的,一共是1.64亩。对原告所诉我不履行养老协议为不属实。同意履行养老协议,不同意返还土地,如果返还土地的话,原告的生老病死,地上种的果树等都是问题。经审理查明,两原告胡焕利、王洪花是夫妻,被告胡宗亮是两原告之二儿子。原、被告之间因家务琐事关系素来不睦。2012年5月1日,经河山镇漩沟子村村委主持调解,两原告与包括原告在内的三个儿子达成调解协议,两原告的承包地分给三个儿子耕种,三个儿子每人每年支付两原告赡养费1100元。其中,被告耕种两原告位于西北岭的土地0.86亩,南岭东沟0.78亩,共计1.64亩。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仅支付两原告2012年一年的赡养费,以后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承包地。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村委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严格履行。该协议是一份附条件的赡养协议,即原告作为父母将承包土地分给儿子耕种,儿子支付原告赡养费。退一步讲,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法定义务,即使原告不分给儿子承包土地,儿子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现在原告按约将承包土地分给儿子耕种,被告却未履行调解协议,不支付赡养费,显属违约,更是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土地,本院予以支持。但分给被告承包土地亩数应为1.64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宗亮于本判决生效三日返还两原告胡焕利、王洪花的承包地1.64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惠丰华人民陪审员  秦泗清人民陪审员  费 龙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路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