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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行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行执字第553号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唐甫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唐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行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舜陵镇舜帝路。法定代表人万志湘,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唐甫,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唐甫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因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5)宁法行执字第55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则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俊斌审 判 员  蒋 波审 判 员  杨增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江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