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曲信用社申请执行关雷刚等为借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关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曲信用社。负责人董兴峰,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关雷刚,男,1981年11月2日生,住沁阳市王曲乡西王曲村。沁阳市王曲信用社申请执行关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关雷刚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关雷刚银行账户存款17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顺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