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084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关天鹏,太和县婚姻事务所事务员。被告:张某乙(又名张秀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显中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