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81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原告陶赖昭镇四号村一社村民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陶赖昭镇四号村一社村民,耿景武,陶赖昭镇四号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再4号原告:陶赖昭镇四号村一社村民。被告:耿景武,男,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四号村。第三人陶赖昭镇四号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缓交)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许瑞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