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赫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甲,赫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法定代理人黄某乙,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赫某,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黄某甲为与被上诉人赫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诉人可在法律关系明确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收取50元,由上诉人黄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杰晖审 判 员  李小丽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欣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