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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范小红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泸县福集镇,组织机构代码72086885-2。法定代表人徐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范小红,女,汉族,1968年10月4日生,住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范小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范小红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州河东分理处账户上有存款1687.0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范小红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州河东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12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