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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黄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296-2号申请执行人陈斌。被执行人黄金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6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黄金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金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金星其他收入118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道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