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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执字第4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毅与王武忠、王玉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王武忠,王玉萍,王印泽,王龙忠,朱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4552号申请执行人王毅。委托代理人夏俊、宋敏寅,江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武忠。被执行人王玉萍。被执行人王印泽。被执行人王龙忠。被执行人朱宏友。申请执行人王毅与被执行人王武忠、王玉萍、王印泽、王龙忠、朱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法院(以下简称海陵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泰海民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王武忠、王玉萍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毅贷款本金187283.16元、律师费12000元及利息、滞纳金、催收费(利息、滞纳金、催收费三项合计从2014年9月28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交的诉讼费用5962元;被执行人王印泽、王龙忠、朱宏友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海陵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受海陵法院委托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979元(未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王武忠、王玉萍、王印泽、王龙忠、朱宏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武忠、王玉萍、王印泽、王龙忠、朱宏友是本院多件另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另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武忠所有的位于兴化市建新居委会星海花园西区别墅29幢1室的房产实施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征求其是否愿意接受本院处置未果的被执行人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既不愿接受被执行人的房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实施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的法律文书,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电话联系的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武忠、王玉萍、王印泽、王龙忠、朱宏友是本院多件另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另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武忠所有的位于兴化市建新居委会星海花园西区别墅29幢1室的房产实施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既不愿接受被执行人的房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民初字第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传飞审 判 员  李志英代理审判员  史堂荣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