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八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401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5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宏法,睢林钢,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88年7月15日生。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开始同居,2009年4月6日原被告二人生子王某甲,2011年农历6月19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11年5月6日到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来被告一声不吭的离家出走,把孩子丢在家中,不管不问,至今查无音信。综上,原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来被告一声不吭离家出走,把孩子丢在家中,不管不问,至今杳无音信。综上,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履行作为妻子和母亲应尽的义务,离家出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经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4、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开始同居,2009年4月6日原被告二人生子王某甲,2011年农历6月19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2011年5月6日到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被告于2012年国庆期间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部分陈述、原告提交结婚证、村委会证明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睦相处。本案中,原告虽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离婚,但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不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兴审 判 员 郝耀华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振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