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9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梁超蓝与广州车尚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2015执970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超蓝,广州车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9703号申请执行人梁超蓝,1982年1月13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广州车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张素艳。梁超蓝与广州车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穗云法太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广州车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5年12月21日,梁超蓝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8726.48元,执行费931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屋和车辆等财产。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车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超蓝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超蓝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97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明阳审 判 员 贺 恒代理审判员 金小琴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健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