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信用社申请执行盖新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盖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法定代表人吴常旭,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被执行人盖新宇。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盖新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民初字第3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盖新宇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拉坦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