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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7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党建华与张素刚、宁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建华,张素刚,宁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727-1号申请执行人:党建华。被执行人:张素刚。被执行人:宁玉华。本院在执行党建华与张素刚、宁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审 判 员  张跃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兴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