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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胡文科与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科,齐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24号申请执行人胡文科,男,1993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齐志刚,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胡文科与被执行人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文科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淇滨民小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小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立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