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胡文科与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科,齐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24号申请执行人胡文科,男,1993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齐志刚,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胡文科与被执行人齐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文科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淇滨民小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小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窦立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