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希昌与被执行人李英辉债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昌,李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5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刘希昌,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永照路193号17号楼1单元xxx号。被执行人李英辉,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初山路检察院家属楼2号楼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希昌与被执行人李英辉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英辉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英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