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国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城,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来厦暂住湖里区。2016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城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乔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张国城携带黑色玩具手枪1把至本市湖里区“厦门火炬学校”门口伺机作案。19时30分许,被害人陈某驾驶“奔驰”牌轿车到学校接儿子赵某回家,被告人张国城趁被害人陈某和赵某上车之机,拉开右后车门进入车内,持玩具手枪威胁被害人陈某、赵某,欲实施抢劫。后因被害人陈某打开车窗呼救,并与被害人赵某逃脱,被告人张国城遂逃离现场。同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张国城在本市湖里区马垅社131号楼下被民警抓获,并被缴获黑色裤子1条、黑色长袖上衣1件、黑色外套马甲1件及金属玩具手枪2把,现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城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赵某的陈述,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手印鉴定书,监控录像及截图、作案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实施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国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黑色裤子1条、黑色长袖上衣1件、黑色外套马甲1件、金属玩具手枪2把,发还被告人张国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国树人民陪审员 :杨红霞人民陪审员 : 刘 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庄剑斌书 记 员 :陈毓霖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