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二初字第220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智强、卢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强,卢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二初字第2203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辉,女,1973年4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德超,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智强,男,1983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申请人:卢青,男,1987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原告刘辉与被告卢青、刘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康民二初字第2203-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卢青、刘智强的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申请人刘辉于2016年3月8日以被告自觉履行调解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卢青、刘智强的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修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