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与彭伟、李韧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彭伟,李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罗超,行长。被执行人彭伟。被执行人李韧。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彭伟、李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伟在2016年3月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截止至2015年1月2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41749.85元、利息3190.94元,以及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李韧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74元、公��费56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彭伟、李韧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伟、李韧的银行存款共计26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