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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xxx与李xxx、孙xxx、高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x,李xxx,孙xxx,高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刘xxx,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木瓜乡。被执行人李xxx,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红城家园。被执行人孙xxx,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xxx之妻。被执行人高xxx,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三道沟乡。申请执行人刘xxx与被执行人李xxx、孙xxx、高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以(2015)府民初字第0098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xxx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红城大厦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xxx**)。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李xxx名下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红城大厦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文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