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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王乃民与王宏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民,王宏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51号原告王乃民,住哈尔滨市动力区。委托代理人杨春光,黑龙江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忠,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乃民与被告王宏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乃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