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王乃民与王宏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民,王宏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51号原告王乃民,住哈尔滨市动力区。委托代理人杨春光,黑龙江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忠,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乃民与被告王宏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乃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明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