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团结、褚永红执行通知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422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峰被执行人:朱团结、褚永红本院已立案受理张海峰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们于2016年3月25日前,按照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审判员 司连杰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国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