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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振海与董仲秋、高洪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海,董仲秋,高洪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29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海,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聂下务村***号院。被执行人董仲秋,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大辛庄村***号。被执行人高洪喜,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长江路大辛庄村***号。本院在执行张振海申请执行董仲秋、高洪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董仲秋、高洪喜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董仲秋、高洪喜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董仲秋、高洪喜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董仲秋、高洪喜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