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民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国利与董继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利,董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民字第76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利。被执行人董继刚。申请执行人李国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小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继刚给付货款9000元。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沙民小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具有9000���的执行能力,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江 海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古尼沙.阿孜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国 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