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18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7号。负责人陈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陶莉,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徐璐,该行职员。被告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唐市镇河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宋锦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常熟分行)诉被告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二造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莉、徐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第二造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银行常熟分行诉称:2013年10月23日,被告作为抵押人与原告签订编号为3210062013001039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103台(套)为被告在2013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期间的借款提供最高额16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办妥抵押登记。2014年4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为32100620140002679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1台(套)为被告在2014年4月8日至2017年4月8日期间的借款提供最高额1323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办妥抵押登记。2014年10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3201012014001790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0万元,本笔借款由前述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原告与苏州沙家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32100120140119199的《保证合同》,由苏州沙家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50万元,现贷款已于2015年4月14日到期,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迅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50万元,支付利息(含复利、罚息)人民币105744.29元(计算至2016年2月14日),合计2605744.29元;被告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2、原告有权以拍卖、折价或变卖被告抵押的机器设备[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32100620130010394]所得价款在1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3、原告有权以拍卖、折价或变卖被告抵押的机器设备[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32100620140002679]所得价款在132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第二造纸公司未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被告(抵押人)与原告(抵押权人)签订编号为3210062013001039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愿为抵押权人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在最高债权余额1600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被告第二造纸公司所有的公司自有的机器设备,上述抵押物详见动产抵押清单编号为32100620130010394-(1-10);抵押物为型号为3600/350、600T年产的长网多缸高强瓦楞造纸机1台套、制浆车间设备1台套、制浆车间设备1台套、型号为SZL20-1.6-AII的蒸汽锅炉1台套、型号为SZL15的蒸汽锅炉1台套、型号为SZL15的蒸汽锅炉1台套、型号为SZL15的蒸汽锅炉1台套、型号为3000T/D的污水处理设备(含混凝土池)1台套、型号为LG8332,3T的轮式装载机1台、型号为SA-75复盛螺杆式空压机2台、型号为SF-75A复盛螺杆式空压机1台、拖拉机1辆、型号为ZL08的装载机1台、型号为ZLM30-3装载机1台、型号为K35的合力叉车1台、型号为ah30的合力叉车1台、型号为ah35的合力叉车1台、型号为60T24m的电子汽车衡系统1台、型号为10T、跨度13.5m的电子单梁起重机2台、型号为16T、跨度13.5m的电子单梁起重机1台、型号为3T15m的固定吊(码头吊)1台、型号为10m的输送机2台、型号为15m的输送机1台、废纸处理设备2台套、废纸处理设备1台套、型号为门幅3800的复卷机1台套、型号为S9-1250/10的电力变压器1台、型号为PGL的低压配电柜15屏、型号为S11-2000/10的电力变压器1台套、型号为GGD的低压配电柜12屏、型号为S11-2000/10的电力变压器1台套、型号为KYN28A-12的高压配电柜4屏、型号为GCK的低压配电柜10屏、型号为S7-1000/10的电力变压器1台、型号为GCK的低压配电柜10屏、型号为S9-1600/10的电力变压器1台套、型号为GHT-0.4的低压配电柜5屏、型号为GCK的低压配电柜4屏、型号为KYN28-12Z的高压配电柜8屏;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3年10月28日,被告所有的3600/350长网多缸高强瓦楞造纸机压榨部等机器设备共计103台(套)办理了抵押登记,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情况,登记的债权数额为1600万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额费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2014年4月8日,被告(抵押人)与原告(抵押权人)签订编号为32100620140002679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愿为抵押权人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在最高债权余额1323万元范围内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被告第二造纸公司所有的公司自有的机器设备,上述抵押物详见动产抵押清单编号为32100620140002679;抵押物为长网多缸高强瓦楞纸造纸机1台;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4月10日,被告所有的长网多缸高强瓦楞造纸机1台办理了抵押登记,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物情况,登记的债权数额为1600万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2014年4月8日至2017年4月8日,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额费用、合同中的其他约定。2014年10月17日,被告(借款人)与原告(贷款人)签订编号为3201012014001790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4月14日;本合同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加157.6确定,执行年利率7.336%,直至借款到期日;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按照逾期期限分段计收罚息:从逾期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上浮50%计收罚息;30天以上至60天(含60天)上浮50%计收罚息;60天以上上浮50%计收罚息,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人民币贷款,如果违约之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高于本协议约定的LPR,罚息利率按违约之日前一工作日的1年期LPR相应调整;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合同还约定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本笔借款合同由编号为32100620130010394号、32100620140002679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32100120140119199号的《保证合同》提供担保。2014年10月17日,原告(债权人)与苏州沙家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编号为32100120140119199号的《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债权人与被告第二造纸公司签订的编号为3201012014001790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意为债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2014年10月17日,原告向被告第二造纸公司发放贷款250万元,执行年利率为7.336%,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4月1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第二造纸公司未能按约还款付息,苏州沙家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亦未能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告第二造纸公司、沙家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及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但第二造纸公司及苏州沙家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签收上述通知书后未能履行还款付息之义务。截至2016年2月14日,被告第二造纸公司结欠原告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含复利)105744.29元。另查明:涉案抵押的机器设备现均存放于被告第二造纸公司车间内。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身份证、最高额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证、动产抵押登记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统一客户端查询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第二造纸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原、被告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第二造纸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依约按期还本付息,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付息之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第二造纸公司偿还本案所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第二造纸公司与原告签订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其名下的机器设备为涉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故原告要求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被告第二造纸公司的涉案抵押机器设备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第二造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25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6年2月14日的利息(含复利)105744.29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所抵押的型号为3600/350、600T年产的长网多缸高强瓦楞造纸机1台套、制浆车间设备1台套、制浆车间设备1台套、型号为SZL20-1.6-AII的蒸汽锅炉1台套、型号为SZL15的蒸汽锅炉1台套、型号为SZL15的蒸汽锅炉1台套、型号为SZL15的蒸汽锅炉1台套、型号为3000T/D的污水处理设备(含混凝土池)1台套、型号为LG8332,3T的轮式装载机1台、型号为SA-75复盛螺杆式空压机2台、型号为SF-75A复盛螺杆式空压机1台、拖拉机1辆、型号为ZL08的装载机1台、型号为ZLM30-3装载机1台、型号为K35的合力叉车1台、型号为ah30的合力叉车1台、型号为ah35的合力叉车1台、型号为60T24m的电子汽车衡系统1台、型号为10T、跨度13.5m的电子单梁起重机2台、型号为16T、跨度13.5m的电子单梁起重机1台、型号为3T15m的固定吊(码头吊)1台、型号为10m的输送机2台、型号为15m的输送机1台、废纸处理设备2台套、废纸处理设备1台套、型号为门幅3800的复卷机1台套、型号为S9-1250/10的电力变压器1台、型号为PGL的低压配电柜15屏、型号为S11-2000/10的电力变压器1台套、型号为GGD的低压配电柜12屏、型号为S11-2000/10的电力变压器1台套、型号为KYN28A-12的高压配电柜4屏、型号为GCK的低压配电柜10屏、型号为S7-1000/10的电力变压器1台、型号为GCK的低压配电柜10屏、型号为S9-1600/10的电力变压器1台套、型号为GHT-0.4的低压配电柜5屏、型号为GCK的低压配电柜4屏、型号为KYN28-12Z的高压配电柜8屏共计103台(套)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所抵押的长网多缸高强度瓦楞纸造纸机1台(套)后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32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23元,由被告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晟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