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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龙娜与被执行人杨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娜,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5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刘龙娜,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北关东村xxx号。被执行人杨明,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城南东区16号楼xxx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龙娜与被执行人杨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