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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539号原告林某某,女,现住依兰县。被告刘某某,男,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已在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惠靖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