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执字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孙海波、威海正泰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波,威海正泰水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字912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波,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正泰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世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双岛湾办事处前双岛村西,组织机构代码576627930。法定代表人:陈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海波与被执行人威海正泰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并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鲁1091执字911号民事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威海正泰水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并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剩余给付义务。本院经财产调查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高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