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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首兴等与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首兴,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36号原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玉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首兴,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民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世民,该公司工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首兴与被告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对原告庄首兴与被告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刘正平审 判 员  祁中伟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