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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张瑞芬与李清书、李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芬,李清书,李占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95号原告张瑞芬,女,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庆录,成安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清书,女,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李占奎,男,197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张瑞芬诉被告李清书、李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朱艳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瑞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庆录、被告李清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占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瑞芬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和原告在经营生产资料过程中相识,并建立了良好的诚信关系,2015年2月9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借原告现金5000元,约定只要原告需要随要随还,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催要偿还借款,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未还,请求判令两被告限期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李清书辨称,我还过原告两次借款一共6万,这5000元是利息,利息一共是5432元,还了一部分,还剩下5000元,当时借款时约定利息是月息2分。被告李占奎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欠条一份,证明二被告欠原告5000元。被告李清书对证据无异议。被告李清书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利息清单一份,证明,这5000元是利息。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有异议,这是以前双方之间的来往,跟本案无关。被告李占奎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通过法庭调查和以上有效证据,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李占奎与李清书系夫妻关系,二被告曾借原告现金6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二被告还款时仅归还了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剩余5000元利息未支付,被告李清书向原告出具了签字为“李清书”与“李占奎”的欠款证明,现二被告仍欠原告5000元利息款未付。本院认为,二被告与原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约定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李清书均认可该欠款确系借款未支付的利息。二被告归还借款时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利息,属二被告违约,欠款证明系被告李清书出具,但该笔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利息,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清书、李占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清书、李占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艳涛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劲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