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柳某与李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柳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柳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现已按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审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审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广利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