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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云凤与大连远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凤,大连远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329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凤,女。委托代理人:姜学弟,系申请人的丈夫。被执行人:大连远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璐,大连远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云凤与大连远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金劳人仲裁字(2011)63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吕 萍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王树楠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一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