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6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曲洪涛与上海奉贤营房制罐包装容器有限公司、戴国均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洪涛,戴国均,上海奉贤营房制罐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6936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6936号申请执行人曲洪涛,男,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戴国均,男,1961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奉贤营房制罐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戴国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洪涛与被执行人戴国均、上海奉贤营房制罐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卫志强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沈燕明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卫志强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