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2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4民初256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易某某,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谌晓鹏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谌珊珊担任法庭记录,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9日在溆浦县黄茅园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81年8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易小甲。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多次动手殴打原告。1988年因被告不同意照顾原告父母,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生活。2009年4月被告再次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原告从家中搬至邻居家生活,责任田土各自耕种,双方分开生活,自此双方没有任何往来。2012年3月被告又借故用锄头将原告头部打伤,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为了支持自己提出的诉讼举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溆浦县黄茅园镇政府民政办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于1979年12月9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黄茅园镇七里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打骂,并多次经村干部调解未能和好,双方分居多年的事实;3、提交证人易小甲证言1份,证明易少平系原、被告之子,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双方分居多年,夫妻感情以完全破裂的事实;4、提交证人唐某高、贺某生、韩某华、姜某求的证人证言各1份,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且被告好逸恶劳,经常殴打原告,经多次调解被告都没有改过,双方分居多年的事实;5、照片1张,证明2012年被告将原告头部打伤的事实。被告易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易某某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对原告刘某某提交的5份证据材料,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反映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刘某某提交的有效证据材料和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197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9日在溆浦县黄茅园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系上门女婿。1981年8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易小甲,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并多次将原告打伤,经村委及亲朋多次劝阻和调解,被告仍旧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生活。2009年4月被告再次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原告从家中搬至邻居家生活,责任田土各自耕种,自此双方没有任何往来。2012年3月被告又借故用锄头将原告头部打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长达二十八年之久,同时在分居期间双方没有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由此,原告要求离婚,足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婚后共同财产的存在,故对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易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谌晓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谌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